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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证明(Specimens):美国商标是以帝国速运15710788677墨西哥FBA头程,墨西哥专线,墨西哥FBA头程运输“实际使用”为原则(中国商标是以先注册原则),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证明方可获得注册。
在2020年2月15日后,美国知识产权局将对在售证明提出以下新规:
一、用于具体产品的商标在售证明可包括:
(1)带有该商标的实际货物的照片,
(2)带有该商标的货物的实际包装、标签,
(3)显示该商标的销售途径,并且要与货物直接相关。
如果是服务种类:必须显示商标和服务之间的直接联系,证明正在可售,包括在服务的性能或如何使用,或服务的广告。
标签(Labels and Tags)
需要明确显示商标已在商业中使用,不可只有LOGO。
如果提供商品的label或者tag(商品标签)作为使用证明图片,这个label或tag必须附在(attach)产品或包装上,不能只拍一个单独的标签作为使用图片,除非标签本身可以充分体现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比如标签上具备很多充分的商品信息,包括净重量、体积、UPC条形码、成分和内容等。建议申请人尽量提供附在商品上面的标签图片,而不是单一的、不跟商品结合的标签图片。因为商标局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有很大的个人主观判断和自由裁断权,什么样的标签符合要求见仁见智。
二、用于网页样本要求申请人提供网址以及访问或打印日期。
网页(Web Page Specimen)网页显示URL链接及图片日期
如果提交网页图片作为证据,比如Amazon的店面截图,那么该图片必须带有网页的URL链接,以及打印该网页的日期。这就代表,只用截图工具去截网页图是不行的,因为一般这种截图不会体现日期。根据我们的经验,建议以另存为PDF形式保存网页,这样会有日期。
三、不可触犯的底线
PS修改图片(Digitally Created ),一旦检测到会直接驳回。
切勿提交虚假的、电子合成的或是为了应付商标注册而制作的商标证明图片。
新规的全文可浏览: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TM-ExamGuide-MEF-1-20.pdf?utm_campaign=subscriptioncenter&utm_content=&utm_medium=email&utm_name=&utm_source=govdelivery&utm_term=
四、如果在注册时无法提供以上证明,可选择“意向申请”,但会产生额外费用
实际申请(常见):商标已在美国投入销售,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在售证明。
优点:节省成本
缺点:前期需要准备好所有资料
意向申请:商标未在美国市场使用,可在审核+公示期后6个月内提供。
优点:不用局限于先使用再注册原则,充足时间准备证明资料。
缺点:由于不能一次提供资料,会增加审核流程和处理时间,因此需在补证明同时额外支付知识产权局官费100美金以及相关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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