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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查获最大毒品走私案
来源:帝国速运   发表时间:2014-09-02   浏览量:1888次

上海海关查获最大毒品走私案


一、概述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原产地等状况进行实际核对、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查验种类
  海关查验有人工查验、机检两种方法。
  三、人工查验方式
  1.彻底查验
  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抽查
  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货物的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由海关确定。
  3.外形查验
  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主要适用于对大型机器设备、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以及包装简单,通过外形检查就可以完成查验要求的货物。
  四、查验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码头、仓库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
  在特殊情况下,需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实施查验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并按照规定收取规费。
  5.要求海关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查验货物的,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规费。
  6.因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货物造成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提出予以赔偿的要求。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海关不承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7.海关对以下情况不赔偿或不接受提出的赔偿请求: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4)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5)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6)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7)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8)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